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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评价考核办法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来源:本站 浏览 4331 次
 

通  知

各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做好全省工业园区现场会的筹备工作,并根据《云南省2007年工业园区工作指导意见》中“完善动态管理和扶持方式”的安排要求,进一步推动园区快速健康发展,我委起草了《云南省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评价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该文件与各园区工作关系密切,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在5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省经委。

联系人:产业政策处  马云芬

联系电话(传真):0871-3326261

附:《云南省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评价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

 

云南省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评价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我省工业园区建设,加强园区的科学发展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工业园区动态考核管理机制,有效促进园区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工业园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此办法。

一、考核依据

    省委、省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省政府《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云政发[2004]8号)、《云南省2007年工业园区工作指导意见》(云经[2007]1号)。

二、考核目的

    通过对园区的建设进度、基础工作、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考核,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园区建设,提高发展质量、综合效益和增长潜力,全面提高园区经济实力。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产业集中、企业集群、生产循环、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业集中区,为我省工业经济的发展提供试验示范。

三、考核范围

(一)全省30个重点工业园区和8个特色产业园区纳入考核范围。

    重点工业园: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呈贡工业园、杨林工业园、海口工业园、安宁工业园、昭阳工业园、文山三七产业园、马塘工业园、曲靖煤化工工业园、曲靖南海子工业园、曲靖西城工业园、楚雄工业园、禄丰工业园、大理创新工业园、邓川工业园、祥云财富工业园、南口工业园、永胜工业园、红河工业园、弥勒工业园、红塔工业园、研和工业园、保山工业园、腾冲工业园、香格里拉工业园、潞西工业园、瑞丽工业园、思茅工业园、景洪工业园、兰坪工业园、临沧工业园

    特色产业园:通海五金工业园、磨憨进出口加工园、东川再就业特区、景谷工业园、宣威工业园、水富工业园、勐海工业园、寻甸工业园

(二)没有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的工业强县的工业园区,主动要求参加考核评价,也可以纳入考核。

四、考核指标

    由综合经济指标、机构设置、土地利用、循环经济、投融资平台、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等7个方面形成综合考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是动态调整的,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我省园区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

云南省重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内容

要素

评价标准

标准分值

实际得分

综合经济指标

增加值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增长40%以上;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50%以上;增加值5亿元以下的园区,增长60%以上。

7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增长30%以上;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40%以上;增加值5亿元以下的园区,增长50%以上。

4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增长20%以上;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30%以上;增加值不足5亿元的园区,增长40%以上。

3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增长不足20%;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不足30%;增加值5亿元以下的园区,增长不足40%。

0

税收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税收增长30%以上;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40%以上;增加值5亿元以下的园区,增长50%以上。

7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税收增长25%以上;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30%以上;增加值5亿元以下的园区,增长35%以上。

4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税收增长20%以上;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25%以上;增加值不足5亿元的园区,增长30%以上。

3

增加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本年税收增长不足20%;增加值在5~20亿元的园区,增长不足25%;增加值5亿元以下的园区,增长不足30%。

0

解决就业

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园区,就业人数增长15%以上;人数在5000~10000的园区,增长20%以上;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园区,增长25%以上。

7

 

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园区,就业人数增长10%以上;人数在5000~10000的园区,增长15%以上;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园区,增长20%以上。

5

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园区,就业人数增长5%以上;人数在5000~10000的园区,增长10%以上;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园区,增长15%以上。

3

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园区,就业人数增长不足5%;人数在5000~10000的园区,增长不足10%;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园区,增长不足15%。

0

新增入园企业

新入园企业15户以上。

6

 

新入园企业5户~15户。

3

新入园企业不足5户。

0

管理指标

管委会

已成立园区管委会。

4

 

未成立园区管委会。

0

人员配置

专职人员5人以上。

4

专职人员不足5人。

0

投融资平台建设

已组建园区投资开发公司,实行公司化开发建设。

4

未组建园区投资开发公司。

0

信息和报表上报

较完善的信息化建设,及时按要求上报工作信息和统计报表等。全年报表分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和年度4次上报。每迟报一次扣1分。

5

半年度报表未报,年度报表未报。

0

当地政府工作

当地党委政府出台了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决定或管理办法。

5

当地党委政府未出台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决定或管理办法。

0

有政府专项资金扶持。

3

无政府专项资金扶持。

0

产业聚集度

产业定位

园区有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

4

 

园区无明确的产业发展定位

0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整个园区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50%以上。

4

主导产业销售收入占整个园区销售收入的比重达不到50%以上。

0

土地利用

已开发工业用地占已开发总用地比重

规划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园区,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占已开发用地总面积的40%以上(含40%);规划在10平方公里以内的园区,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占已开发用地总面积的60%以上(含60%)。

8

 

规划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园区,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占已开发用地总面积的30%~40%(含30%);规划在10平方公里以内的园区,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占已开发用地总面积的50%~60%(含50%)。

5

规划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园区,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占已开发用地总面积不足30%;规划在10平方公里以内的园区,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占已开发用地总面积不足50%。

0

企业新增投资强度

企业新增投资强度(企业每亩占地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

5

企业新增投资强度达100万元~200万元。

4

企业新增投资强度50~100万元。

2

企业新增投资强度不足50万元。

0

循环经济

节能节水

水电能耗完成地方分解任务。

5

 

水电能耗未完成地方分解任务。

0

资源综合利用

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地方所订标准。

5

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地方所订标准。

0

环境污染

园区有完整的三废处理系统,无重大污染项目。

5

园区三废处理系统还不完善或者有重大污染项目。

0

招商引资

政策文件 已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文件。

6

 

无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文件。

0

项目资料 汇编了成套的招商引资项目等材料。

3

 

无成套的招商引资项目等材料。

0

机制机构

有专人或专门机构从事园区招商引资。

3

 

无专人或专门机构从事园区招商引资。

0

其他

成绩突出

1、当年获得省级领导或部门表彰的园区加5分;

2、在招商引资上有重大突破的加5分;

3、园区内每获得1个国内或国际知名品牌(著名商标)加3分;

4、园区企业每通过ISO14001认证1家加1分,园区管理机构通过ISO14001认证加3分。

 

 

 

 

总计

——

——

 

注:1、综合经济指标的基数以上年为准核算,如考核2007年情况,“总产值在20亿元以上的园区”中的总产值是2006年该园区总产值,以此类推;

2、综合经济指标部分按剔出卷烟生产计。

五、评分标准

(一)总分值100分。每个指标根据其在现阶段园区建设中的重要性程度而在分值上有所区别,今后根据园区发展实际,指标和分值可能作相应调整。另外,设置了一个“其他”项,在总分值基础上试行额外加分或扣分。

(二)每个指标分值根据情况分为不同等次,按园区情况打分。

(三)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排名在前五名的为优秀,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下列情况,存在其中之一的,该园区定为不合格园区,取消园区考评资格。

1、园区《总规》和《可研报告》未通过州市评审把关或通过州市一级人大决议的;

2、“土地利用”或“节能”指标得分为零分的;

3、园区有严重环境污染项目,被国家查处的;

4、因征地中违反国家土地政策而造成当地农民上访的。

六、考核办法

    采取自查与组织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各工业园区和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考评指标,按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口径,对辖区内的工业园区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于次年1月30日之前报省经委。

第二阶段:考查评议。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小组,根据各州(市)、县政府主管部门自查自评情况和各工业园区上报的统计年报表进行综合评价,现场抽查审核,最终形成评审意见。

七、表彰奖励

(一)考核评价结果形成专题分析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级有关部门、园区所在地政府、各市经贸局和各园区管委会。

(二)按照综合评价得分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

(三)对工作成效显著、产业快速成长的优秀工业园区予以表彰奖励,授予年度“云南省示范工业园区”荣誉称号;对自身工作不力、发展缓慢、招商引资效果差、连续三年未通过考核的园区,按动态管理的原则,取消省级工业园区或特色产业园区资格;

(四)考核成绩作为对园区工作综合评定和资源配置、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

(五)各园区必须实事求是地及时报送各项考核评价指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附则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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