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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选编)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来源:本站 浏览 2603 次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一)依法进行审批。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确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降低设立成本。 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 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计价入股;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非公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三)统一行业准入。 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四)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 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使其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非公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 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二、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一)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2、新办企业、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省外来滇投资企业凡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条件的,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4、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6、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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